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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婚晚育奖励 劳动保障与社保 社会保险 劳动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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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婚晚育奖励发布人:游客发布时间:2006-05-12上海办事指南

晚婚晚育奖励 劳动保障与社保 社会保险 劳动保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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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申办对象资格:(1)晚婚的定义: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,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,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

申办对象资格:(1)晚婚的定义: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。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。(2)晚育的定义: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,年满二十四周岁的,为晚育。办理程序:晚婚奖励办法晚婚的公民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晚婚假七天。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。晚育奖励办法符合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晚育假三十天,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。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。办理依据:(1)《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》(2)《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》(3)《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》有关条款的应用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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